【財團法人桃園市利晉工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救助/補助金
發布日期 2026-08-27 14:31:00
申請條件:
設籍於桃園市六個月(含)以上。
■ 醫療救助
因遭受嚴重傷害或罹患重病需緊急醫療或長期治療,或因殘障須接受治療或復健等者,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扶養人或照護人所能負擔者,由本會救助部分或全數醫療費用。
因遭受嚴重傷害或罹患重病需緊急醫療或長期治療,或因殘障須接受治療或復健等者,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扶養人或照護人所能負擔者,由本會救助部分或全數醫療費用。
■ 急難、災害救助
因遭受災害或意外事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者,由本會視其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救助暫度難關。
因遭受災害或意外事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者,由本會視其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救助暫度難關。
■ 喪葬補助
因家屬經濟狀況無力料理喪事,由本會視情況補助喪葬相關費用。
因家屬經濟狀況無力料理喪事,由本會視情況補助喪葬相關費用。
■ 生活補助
因家庭經濟情況致使日常生活開支(不含學雜費)無法支應者,由本視情況補助其部分或全數費用。
因家庭經濟情況致使日常生活開支(不含學雜費)無法支應者,由本視情況補助其部分或全數費用。
■ 其他符合本辦法精神應予救助或補助者。
獎/補助內容:視個案提出申請文件完整度與實際遭遇狀況,保留最終同意權與額度決定權。
申請時間:
■ 各項補助或救助申請至遲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 如有緊急或特殊情況得事先提出申請,並於申請後三個月內補繳相關文件。
■ 如有緊急或特殊情況得事先提出申請,並於申請後三個月內補繳相關文件。
繳交文件:
■ 傷病醫療救助
1. 申請表。
2. 公、私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及醫療費用收據(限健保給付之醫療院所)。
3.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4. 其他可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照片等。
■ 傷病醫療救助
1. 申請表。
2. 公、私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及醫療費用收據(限健保給付之醫療院所)。
3.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4. 其他可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照片等。
■ 急難、災害救助
1. 申請表。
2. 需要救助之事實證明文件(例如:火災證明、車禍事故證明、醫師診斷證明等正本)。
3.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4. 其他可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照片等。
■ 喪葬補助
1. 申請表。
2. 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3.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4. 葬儀社收據或喪葬費用證明文件(未出殯前可先檢附估價單)。
5. 其他可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照片等。
■ 生活補助
1. 申請表。
2.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3. 其他可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照片等。
1. 申請表。
2.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3. 其他可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照片等。
■ 上列申請檢送之全戶戶籍謄本中不得省略記事;申請檢送之書表、單據如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或受助人印章切結;申請所送書表、單據,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助之相關證明
注意事項: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如有問題,請洽生輔組春惠老師(分機2213)。



利晉基金會急難救助補助金申請表1090818修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