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自行洽詢承辦單位:內政部 國土管理署 (網址連結)
Î 宣導事項
1. 自115年度起,申請租金補貼之租賃房屋,應具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不得再申請。
2. 114年度已核定在案之租金補貼戶,經舊案帶入至115年度審查合格者,最長可於同址續領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