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寶佳公益慈善基金會】個案型補助
發布日期 2026-10-16 09:46:00
申請條件:
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各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本會春風計畫受資助之學校/完成立案登記之社福基金會或寶佳機構暨所屬子公司(含職員或志工)轉介申請。
■ 天然災害補助
家境清寒而遭受震災、風災、水災、土石流等天然災害,致財物受損失者。
■ 意外事故補助
家境清寒而遭受職災、火災、爆炸、交通等意外事故,致傷病或死亡者。
■ 緊急危難補助
家境清寒而負擔家計主要成員,遭受死亡、失蹤、殘廢、傷病、失業等變故者。
■ 喪葬費用補助
家境清寒而其戶內人口死亡無能力殮葬者。
■ 醫療費用補助
家境清寒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 清寒學生補助
家境清寒而無力負擔學雜費者
獎/補助內容:
天然災害補助、意外事故補助、緊急危難補助、喪葬費用補助,以補助新台幣十萬元為上限。
醫療費用補助,以補助健保不給付需自行負擔之費用為上限。
清寒學生補助,以補助實支之註冊費為上限。但情況極特殊,經專案簽核者,得不受上列金額之限制。
醫療費用補助,以補助健保不給付需自行負擔之費用為上限。
清寒學生補助,以補助實支之註冊費為上限。但情況極特殊,經專案簽核者,得不受上列金額之限制。
申請時間:各項補助,請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繳交文件:
所有申請案均應檢附下列文件:
1. 本會個案型補助申請表。
2. 全戶戶籍謄本。
3. 家境清寒證明書。
4. 轉介單位所指定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備供本會撥款使用)。
1. 本會個案型補助申請表。
2. 全戶戶籍謄本。
3. 家境清寒證明書。
4. 轉介單位所指定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備供本會撥款使用)。
各類申請案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 天然災害補助:遭受震災、風災、水災、土石流等天然災害之證明文件。
■ 天然災害補助:遭受震災、風災、水災、土石流等天然災害之證明文件。
■ 意外事故補助:遭受職災、火災、爆炸、交通等意外事故之證明文件。
■ 緊急危難補助:負擔家計主要成員,遭受死亡、失蹤、殘廢、傷病、失業等變故之證明文件。
■ 喪葬費用補助:死亡證明書、葬儀社收據或其他殮葬費用之證明文件。
■ 醫療費用補助:
1. 已繳清費用者,應請檢附:醫療機構所出具之繳費收據。
2. 費用未繳清者,應請檢附:醫療機構所出具之欠費通知,及該醫療機構所指定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備供本會代為清償)。
2. 費用未繳清者,應請檢附:醫療機構所出具之欠費通知,及該醫療機構所指定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備供本會代為清償)。
■ 清寒學生補助:註冊通知單或註冊繳費收據。
除以上規定外,若有其他佐證資料,如災害之現場照片,亦可一併檢附供參。
注意事項: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如有問題,請洽生輔組春惠老師(分機2213)。



申請辦法.pdf